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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因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742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638元,由杨**负担138元(已交纳),由李*负担65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8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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