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北京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司)申请执行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司)、张**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司)以本院冻结的兆**司持有北京兆**有限公司45%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系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友**司称:兆**司已于2011年4月2日将涉案股权以2700万元转让给我方,我方已对涉案股权享有所有权,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涉案股权的执行。

张**称:我同意友**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弘**司申请执行兆璟公司和张**一案的过程中,于2014年2月25日冻结涉案股权,该冻结为轮候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涉案股权的冻结系轮候冻结,案外人友**司对轮候冻结措施提出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深圳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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