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富**公司与被执行**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鲁*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富**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按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淄博**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