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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王**、王**、王**、王**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王**、王**、王**因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法院(2015)郑**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王**、王**、王**、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孙**,被上诉**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王**、原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3月16日,一审原告代理律师向一审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邮寄《控告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控告南阳市政府、镇平县政府、杨营镇政府以及南阳**有限公司以建设新农村为名违法圈占杨营镇小岗村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要求查处。至今,一审被告未给一审原告任何答复,一审原告认为一审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故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5年3月17日,一审被告收到一审原告《控告书》,当日一审被告执法监察处向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豫国土资执法交字(2015)26号《关于调查核实有关土地问题的函》,要求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镇平县杨营镇政府联合南阳**有限公司以建设新型农村社区项目为名非法强占耕地400多亩的情况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如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要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接函后,上报了《关于豫国土资执法交字(2015)26号函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之规定,本案中一审原告的代理律师以邮寄的方式向一审被告提出《控告书》,要求一审被告责令被控告人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杨营镇人民政府、南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圈占土地并非法施工的侵权行为;责令被控告人恢复耕地原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该《控告书》属于信访事项中的反映情况、投诉行为,其法律上的后果是启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机制。该层级监督形成的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管理关系,并不直接针对一审原告的人身、财产权等权益产生法律影响。因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一审原告的《控告书》虽未答复但及时转送南阳**源局处理的行为,对一审原告不具有强制力,且对一审原告的人身、财产权等权益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故一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一审原告请求一审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时,对南阳市镇平县杨营镇小岗村存在的违法占地一事进行查处,不是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法定职责,故一审原告请求被告对南阳市镇平县杨营镇小岗村存在的违法占地一事进行查处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王**、王**、王**、王**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王**、王**、王**、王*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三、原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事项。请求撤销郑州**法院(2015)郑**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对南阳市镇平县杨营镇小岗村存在的违法占地一事进行查处。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答辩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答辩人提出的申请”应属于信访事项中的反映情况、投诉行为”而适用《信访条例》并无不当。上诉人提交的《控告书》实际上就是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投诉请求的,应当适用《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一审判决认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事实清楚。三、上诉人举报控告的土地违法案件事项确实不属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无不当。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所提交的证据2即南阳**源局关于﹤豫国土资执法交字(2015)26号﹥函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以邮寄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控告书》,属于信访事项。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收到上诉人的《控告书》后,虽未答复,但及时交办、督促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核实,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不存在上诉人所称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该《控告书》的内容,一定是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履行职责的范围。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督促的行为,已履行了其职责,该行为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法院(2015)郑**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王**、王**、王**、王**、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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