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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限公司[DACCHINASOS与徐州**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有限公司[DACCHINASOS(BARBADOS)SRL](以下简称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限公司、徐州**限公司、徐州工**限公司、徐工集**限公司、徐州**公司以及徐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08)苏民二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以巴**公司未能提交其受让的每笔债权价格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其对确认案涉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需要查明的有关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承诺函、四方协议、主债权人是否放弃物的担保、主债务人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保证人是否将资产转移、案涉债权转让、催收以及备案等基本事实均未予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民法院(2008)苏民二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603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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