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勇与被告张*、被告于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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