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马*彪诉被告满洲里**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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