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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租赁站与徐**、庄河市大郑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大连**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大连**租赁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上诉**模租赁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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