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晋*初字第4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福**具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王x1与黄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回收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回收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北京**回收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北京**回收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东方**公司与上海正大景成企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安**社有限公司等与国旅(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昆明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