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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因与马**承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晋*初字第4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福**具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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