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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北京市**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之委托代理人苏**、上诉人首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蔚晓珂、高*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刘*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首发公司,但刘*本人并非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其作为死亡受害人刘**的近亲属向首发公司主张赔偿,但刘**的近亲属另有其妻子及女儿,上述二人均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一死一伤,现刘*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首发公司赔偿,原审法院认定首发公司与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上述问题,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56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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