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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4)凤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梁**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被批准,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梁**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4)凤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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