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张**与沙立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北京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海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井耔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