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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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