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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肖**因与被申请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肖**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我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我即便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能取得合同利益。王**先后两次行使合同解除权,判决对此事实予以遗漏,颠倒了整个案件事实。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否定了短信具有书面形式的效力,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肖**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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