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定白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保定白沟新城银宏小额**公司与王**、何**、河北燕**有限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案外人崔**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崔**称,本院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保执字第60-1号执行裁定查封范围中所包含的雄州包装城群楼3栋04号、05号、09号、10号四处房产系其购买并实际占有,请求本院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保定白沟**有限公司与王**、何**、河北燕**有限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保**委员会2013年7月9日作出保调字(2013)第18号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王**、何**于本案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申请人保定白沟**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1年8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百分之六计算);二、被申请人王**、何**于本案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申请人保定白沟**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1年9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百分之六计算);三、被申请人河北燕**有限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依保定白沟**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保执字第60-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有限公司位于雄县雄州镇高速引线西侧出让土地19995平方米【雄国用(2003)字第0279);房产7620.46+27633.68平方米【雄县房**4985号、雄县房权证雄州镇第04987号】。案外人崔**与石家庄**有限公司就雄州包装城群楼3栋04号、05号、09号、10号房产签订了买卖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崔**对本院查封标的中雄州包装城群楼3栋04号、05号、09号、10号房产主张所有权,并向本院提交了房产买卖认购书,交付了定金收据等相关证据。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如有效阻断执行需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案外人崔**所提交证据不能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综上,案外人崔**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崔**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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