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南**有限公司与沈阳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结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结算合同纠纷一案[(2015)沈中执字第39号]中,被申请人沈阳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沈**委员会作出的(2014)沈仲裁字第14079号裁决。本院在审查期间,被申请人沈阳隆**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前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沈阳隆**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申请人沈阳隆**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沈**委员会(2014)沈仲裁字第14079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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