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北**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