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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盛世铭天(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6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我在2012年10月22日在盛世铭天(北京**限公司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方银龙钱币,当时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中约定对方有回购的义务。但在2012年12月底对方将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回,之后拒绝履行回购义务。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张**未提交证据证明盛世铭天(北京**限公司有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未支持其要求对方回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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