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告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汇**限公司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汇**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汇**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北京汇**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北京汇**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由北京汇**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