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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限公司与北京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告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汇**限公司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汇**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汇**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北京汇**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北京汇**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由北京汇**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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