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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司)与被告北**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美**司起诉称,美**司为绿**司印刷宣传品和海报,绿**司拖欠美**司印刷款35000元。2007年7月30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绿**司于2008年6月份前还清欠款。但绿**司对所欠款项至今未付。起诉要求:1.判令绿**司给付美**司印刷款35000元;2.判令绿**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绿**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美**司自2006年起为绿**司印刷宣传品和海报,截至2006年12月,绿**司共欠美**司印刷费35000元。2007年7月30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绿**司于2008年6月份前还清35000元欠款。协议签订后,绿**司对欠款一直没有支付。

上述事实,有美**司提供的还款协议1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绿**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美**司与绿**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美**司为绿**司提供印刷服务,绿**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印刷费用。美**司要求绿**司给付印刷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限公司印刷费三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被告北**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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