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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等申请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董*因与被申请人安田、安**、安**、第三人安也、安志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安**、董*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书涉及房屋是申请人自己出资建造的房屋,调解书所涉及的2012年7月7日的《协议书》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调解书没有分清是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门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为安**、董*自愿签订,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调解并无不当。安**、董*提出原审调解是在不自愿情况下签订,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综上,申请再审人安**、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安**、董*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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