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挖**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徐**、王**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8.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954.0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徐**、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