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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在婚后初期尚好,但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分居,缺少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蒋**称: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只是2013年始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即使如此,因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愿意与其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并未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被告表示愿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扶养,加强沟通,维持健康、文明、和谐的婚姻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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