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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樊**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诉被上**安分局不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2014年6月27日晚8时许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被上诉人履行财产保护职责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7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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