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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等与三河市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河市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三河市长**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河市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孔**、被上诉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李**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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