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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公共交**第三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3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没有加班缺乏证据证明,事实上张**每周上六天班,每天至少上八小时,还不包括堵车和天气等原因延长的工作时间,张**要求的是正常的加班费用,并且已就此提交了客观真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第三分公司虽然掌握着张**实际工作时间及任务完成情况等证据,但却拒绝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票款工资属于变相克扣工资,第三分公司规定每个月完成任务给付700元票款工资,但是每个人都完不成任务。3.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自愿交纳卫生费,但事实上不是自愿交纳,而是第三分公司强迫收取的。4.第三分公司提交的各种班型工时计算表和计划公里统计表是其自行制作的理论上的工作时间,并非张**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5.一、二审法院以第三分公司提交的2013年之后的证据来认定张**此前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资发放情况,是对事实认定不清。6.张**与第三分公司之间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第三分公司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未在合同中约定也未告知张**。(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张**要求法院调取有关加班费等证据,法院没有调取。(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判决。综上,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第三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关于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违法。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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