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山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12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及相关材料递交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价值301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