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霍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出现新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刑初字第
64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