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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与上诉人北京光耀东方**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7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朱*参加的合议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侯*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从被告北京光耀东方**限公司购买的‘全新环净’品牌的室内污染服务治理产品退还给被告北京光耀东方**限公司。二、被告光耀东方**限公司在收到原告侯*红的退货后七日内,将所退货物购买价格百分之五十的货款退还给原告侯*红”,但未查明侯*红库存产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和状况等,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7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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