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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伦**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兰**司再审申请称,刘**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由36平方米增加至38.71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应补交2.71平方米的房款20105.49元,并自2007年12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给付逾期违约金,诉讼费由刘**负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违背合同约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增加2.71平方米,客观上导致但刘**实用面积减少0.9平方米,公摊面积增大3.61平方米,损害了购房者刘**的利益,购房者刘**不能因为实际利益受到损害而多付购房款。兰**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扩大自己的利益,增加他人负担,违背诚信原则,一审、二审法院认适用诚信原则,判决驳**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兰**司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兰**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满洲**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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