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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5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京**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京**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597元,由北京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2元,由北京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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