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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0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宋*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冯*负担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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