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发银**北京分行与郝**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广发**北京分行与被告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北京分行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给付案款人民币43255.3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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