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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中国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何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西诉称,1993年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高级业务副经理,最后在工会岗位退休。1998年5月11日,被告印发《关于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光银发[1998]116号),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银行员工住房补贴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我行正式员工住房抵押贷款,住房补贴逐年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我行不参加地方政府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我行员工住房商品化”,第九条规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现有住房资金的转换,即公益金,效益工资不低于50%部分。”原告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行龄工资、效益工资等,效益工资按季度核算,按月发放,每个季度数额不一样,按照单位效益发放。住房补贴制度即每月扣除应发效益工资50%作为住房补贴。1999年原告贷款购房,2000年11月20日原告还清贷款。1998年至2000年11月的住房补贴已用来偿还贷款。2000年12月开始被告仍然扣原告的50%效益工资作为住房补贴,直至2004年12月。2005年开始住房补贴制度不再执行,不再扣50%的效益工资。2007年原告退休。2008年6月4日《**政部关于中**银行尽快落实审计整改措施的通知》(财经函[2008]75号),提出“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务处理原则和会计核算要求,尽快清理以前年度计提的住房基金,不得继续挂账”,并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落实整改要求,书面报告**政部。被告在整改报告(光银发[2008]153号)中明确承诺2008年年内将员工住房补贴挂账部分返还员工,但被告并没有执行落实财经函[2008]75号的要求及其整改报告。被告作为上市企业,每年在其《管理层声明书》均对光**总行员工住房补贴做如下声明:“本集团截至某年12月31日止应付住房补贴款项余额为人民币0.9亿元,本集团将在详细的分配实施细则经适当批准后将这些款项支付给员工”。虽经多次反映和催要,被告仍不返还上述效益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原告2000年12月至2004年12月效益工资885

348.74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入职时间、退休时间、担任职务、工资构成属实。1998年,被告单位施行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补贴制度,职工不参加北京市福利分房政策,自己掏钱购买商品房。效益工资按季度核算,按月发放,每个季度数额不一样,按照单位效益发放。住房补贴制度即每月扣除应发效益工资50%作为住房补贴。原告贷款购房和还清贷款的情况属实。被告的确存在扣发原告效益工资50%作为住房补贴的情况,经核查原告在被告处的住房补贴账户下的余额与原告诉请的第一项金额一致。住房补贴制度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实行住房货币化改革,该政策经过民主协商,上级批准等层层程序后实施的。根据原告扣发的效益工资,被告另外给原告补贴,补贴的金额与扣发的金额大体相当,一同计入原告的住房补贴账户。被告同时实施住房贷款制度,为员工提供低息的购房贷款,所有的原告都使用了贷款,支出了大部分住房补贴,现余额只剩不到一半。效益工资的金额被告认可,但是否应予以返还请法院依法判决。划拨效益工资50%是统一政策,响应国家号召实施的,并非克扣工资,整个制度使原告不仅获得效益工资之外的补贴,也获得了低息优惠的住房贷款,原告并没有遭受损失,反而取得利益。同意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认可原告1993年入职被告单位。

1998年5月11日,被告作出《关于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光银发[1998]116号),内容为:“各分行、直属支行,北京管理部:根据《**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1994]43号)和我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银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今年5月我行常务董事会批准了《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中**银行员工住房补贴分配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1998年5月召开的我行工资、住房改革工作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实施方案的测算和拟定,上报总行审核批准后执行。”《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中**银行员工住房补贴分配暂行办法》为通知附件。

其中,《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的内容为:“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员工住房抵押贷款,系指本行向员工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员工自住用房并用房产证抵押的贷款,本贷款专项专用,不得挪用。员工借款人系指具备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资格条件的本行正式员工。……第四章

贷款偿还第十三条:借款人自办妥住房贷款手续后的次月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由财会部首先划转借款人历年累计住房补贴作为首次还款本金,以后每年从借款人住房补贴供款额扣收,当借款人住房补贴不足以抵扣当年年供款时,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补缴现金。……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属总行办公室。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银行员工住房补贴分配暂行办法》的内容为:“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实行我行正式员工(以下统称为员工)住房抵押贷款,住房补贴逐年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我行不参加地方政府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我行员工住房商品化。第二章发放员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取消实物分房,实行员工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是员工个人归还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主要来源。第四条各单位根据每年公益金额和等级工资制效益工资额不低于50%作为住房补贴进行分配。第五条1997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员工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一次性补贴根据各行成立之后,积累公益金总额按在册人员情况分配,分配时考虑工作年限、职务、入行时间等因素(有关一次性补贴办法待定)。按月补贴与1998年1月1日起入行正式员工统一实行按月补贴。第六条

暂未贷款购房的员工,住房补贴由单位记账,待以后员工购房贷款时抵扣本金。已还清贷款本息的员工连续发放住房补贴。……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待国家规定出台后,再确定我行办法。第三章

住房补贴来源与使用第九条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现有住房资金的转换,即公益金,效益工资不低于50%部分。第十条

员工个人住房补贴应专项用于员工住房购买、建造及家庭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租住住房租金。第四章员工住房补贴的管理第十一条员工住房补贴不发给员工本人,实行总额控制,比例调剂使用,以员工住房补贴专户记账方式,实行分帐户管理,用于贷款本息偿还。第十二条

员工住房补贴,绩效工资不低于50%部分按月计入,公益金用于住房补贴部分年末一次性记入。……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27日,被告作出《关于印发〈中**银行员工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房改办法的通知》(光银发[2000]409号),内容为:“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管理部: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总行房改领导小组提交的《中**银行员工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关于对现有公有住房进行改革的原则指导意见》。现将以上三个材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中**银行员工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2000年10月修订)》等为通知附件。

《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2000年10月修订)》的内容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规范员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根据《中**银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中**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行”)向员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员工自用住房并用该住房作抵押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

员工住房贷款实行‘专科专用、按月归还’的原则。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必须是我行正式员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贷款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房改领导小组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银行员工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为:“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住房基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员工住房商品化。第二章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标准第四条我行为员工建立个人住房基金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其资金来源包括:1、员工效益或补贴工资中用于住房补贴的部分;2、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可用于住房补贴的部分。第五条

根据中**银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度的规定,总行根据各单位经营和效益情况按不低于当年效益工资或补贴工资总额50%的标准单独核定该单位员工住房补贴总额,由各单位按月计入员工个人住房基金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用于住房补贴的部分,可分年度于年末一次性冲抵员工贷款余额。第三章住房基金的管理第七条员工住房基金不发给本人,实行总额控制,比例调控使用,以专户记帐的方式,实行分帐户管理,用于贷款本息偿还。……第四章

住房基金的使用第十条新行员入行后,即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及计提效益工资中住房补贴,员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与职务挂钩,根据员工业绩,动态考核,按月计入。第十一条

住房基金首先用于员工购(建)住房或偿还员工住房贷款,未获得住房贷款资格的员工暂不得使用住房基金。员工个人住房基金账户余额多于个人月住房还款额的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1、支付员工购房所需的契、税、费;2、预付员工在本行贷款购房,未还清贷款前期住房财产保险费;3、支付员工住房大修理基金;4、其他经总行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房改支出。第十二条

员工在本系统(光**行)调动时,应根据工资关系确定住房基金的计提。工资关系转移时,应将原单位个人住房基金转入新单位个人帐户,并按新单位的分配办法计提住房基金。已获住房贷款的员工应按员工贷款办法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或办理转贷手续,不得重复计提住房基金或逾期不偿还贷款。第十三条

员工因正常原因调出银行系统。从调离之日起,停止住房补贴的计提。未获住房贷款的员工,可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部分,已计提的个人效益或补贴工资中可用于住房基金的部分不得转移。第十四条

已还清住房贷款的员工,继续计提住房补贴,并可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住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5年3月18日,被告作出《关于印发〈中国**总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光银发[2005]258号),内容为:“各部室:根据董事**员会确定的原则,《中国**总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正式下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总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通知附件。

《中国**总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内容为:“为进一步深化总行员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员工住房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总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2004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总行本部正式在职员工(不含在总行挂职交流的分行干部和总行实行垂直管理的本部员工以外的各级干部)。2、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行内员工住房贷款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对新发生的住房贷款和此前行内员工住房贷款中尚未偿还的部分实行与市场接轨的商业贷款制度。3、2005年1月1日后入行的员工,实行市场化住房制度,个人通过工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解决住房问题。4、2005年1月1日前按员工职级标准实行行内员工住房贷款且已还清行内住房贷款的员工,停止计提住房补贴。此前个人原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不予分配。对于使用住房补贴超出本人应贷款额度对应住房补贴标准的部分应由个人退还。5、2005年1月1日前已在行内贷款购房且未还清贷款的员工,本人贷款余额按商业贷款利率执行,停止计提住房补贴,工资中增加住房工资项目,期限为10年减去已计提住房补贴年限,按剩余金额除以所剩住房工资,到期停止。个人通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具体办法是……7、2005年1月1日前入行且尚未在行内贷款的员工,不再实行行内员工住房贷款和住房补贴制度,可享受住房工资,期限为10年减去已计提住房补贴年限……2004年12月31日前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余额在本人应贷款额度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内的部分可一次或分次扣税后发放,超出本人应享受住房补贴标准部分不予发放。……9、从2005年1月1日起,内部退养人员中未达到应计提住房补贴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住房工资待遇至达到标准,已达到或超过个人应计提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工资待遇,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不予发放。已使用部分的住房补贴由个人退还。10、2004年12月31日前入行,在光大银行工作不满10年的员工如自行离职须退还已发放的住房补贴。11、对于离退休的人员,由个人解决和偿还员工住房贷款。三、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四、附则。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7年4月30日,原告退休。

诉讼中,原告提交《关于光大方案的总体设计》、2008年6月23日行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08]27号会议纪要、2008年8月8日《光**行住房补贴挂账问题的背景及处理建议》复印件,被告认可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其中,《关于光大方案的总体设计》的内容为:“第一部分:住房制度改革涉税及其相关财务处理方案。……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意义和原则。……二、本方案的基本思路。本方案的基本思路是:停止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把企业的住房资金将以住房补贴方式发放给职工,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新的住房分配体系。三、本方案的基本做法(一)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和对应的补贴资金。方案实施前进入单位的职员,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享有的住房补贴资金是:一次性发放的部分,为方案实施前企业积累的住房资金,按月补贴的部分,为方案实施后新形成的住房资金;方案实施后进入单位的职员,实行按月补贴的方式,享有的住房补贴资金是方案实施后新形成的住房资金。(三)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购建房资金的转换,企业职工补贴先从现有购建房资金渠道解决(1)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2)住房折旧;(3)税后利润;(4)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1、一次性补贴额的计算……2、按月发放补贴项的计算……(五)住房补贴发放、使用管理的规定。1、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的,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本行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在职员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采取按月补贴方式的,补贴资金存入职工个人专户,在职工购房时支取。视同住房公积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2、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行里可根据经济效益和住房价格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住房补贴标准(每年递增10%供参考)。3、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从开始之日起至职工退休(时间由行里确定)。4、职工升职或降级,从其升降职的下月开始按新职务享受住房补贴(时间由行里确定)。5、关于双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双职工可同时领取住房补贴(具体规定由行里确定)。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行的职工(停发时间和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提取问题由行里确定)。7、职工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停发时间及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余额的提取问题由行里规定)。8、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停发时间,已计发的本息余额、抵押贷款、继承、还贷、补发问题由行里规定)。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的处理(由行里确定)。10、离退休时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的职工(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规定年限为止,具体办法由行里规定)。四、本方案相关的财务处理……。五、关于此项改革节税的说明。单位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不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由单位作住房资金挂账处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进行管理,作为职工购房款,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采取按月补贴方式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不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转入‘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作挂账处理,作为职工购房款,在职工购房时支取,免征个人所得税。此项改革不涉及其他税种。六、关于光**行在住房货币化改革中实现员工住房抵押贷款可行性的说明……。”2008年6月23日行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08]27号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为:“……会议议题……二、研究落实挂账住房补贴和企业年金审计整改相关事宜。人力资源部黄**、陈*同志汇报根据**政部的要求,为尽快落实审计署审计报告提出挂帐住房补贴和企业年金等问题的整改,提出的对挂帐住房补贴和员工企业年金的处理意见。会议经研究决定,(一)对挂帐住房补贴问题,请人力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合规且政策允许,同意将挂帐住房补贴发放给员工个人。……。”

《光**行住房补贴挂账问题的背景及处理建议》的主要内容为:“一、光**行住房补贴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我行自1992年成立至1998年之前,一直未解决员工住房问题,1997年-1998年,依据……,从此在全行范围全面推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改革。本次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全行范围不实行福利分房,也不参加各地低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的办法(如:北京地区按每平米1400元左右出售公有住房),而是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或员工到外面按市场价购置商品房。同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凡我行正式员工每年都可享受住房补贴,在本行工作满规定年限后,可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购置商品房,并用住房补贴归还贷款本息。住房补贴与经营效益挂钩,是效益工资的一部分,采用记账方式、专款专用,全部计入个人明细账户管理。二、光**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根据……,我行住房资金来源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效益工资(季度奖加年终奖)的50%部分,效益工资是按上年实现利润的8-10%核定额度,每月从成本中直接列支,这是职工效益工资的一部分;二是公益金额度的住房基金部分,每年按相当于公益金的额度(净利润的10%)提取住房基金,作为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该部分住房补贴是符合国发[1998]23号文件的要求的。上述公益金额度的住房基金,只是相当于公益金的额度的住房基金,尽管当时国家允许用公益金作为住房基金使用,光**光办字[1999]015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但我行为了保证股东权益不受影响,当时将公益金额度的住房基金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住房周转金’科目列支,并未在‘法定公益金’科目列支,自始至终没有动用过任何属于股东权益的法定公益金……。住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是出售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差额挂‘住房周转金’贷方负数。……2001年2月,**政部发布了……,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住房周转金账户清理后如为负数,全部转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下单位反映,数额较小的可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数额较大的,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年度摊销。……自2001年之后,住房补贴一律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2001年-2004年住房补贴中‘公益金额度的住房基金’的概念仍然存在,只是相当于公益金额度的效益工资而已。综上所述,我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公益金额度的住房基金均在历年的成本中已经列支,并未减少股东权益及法定公益金数额,属于股东权利的法定公益金每年均已按公司法和董事会决议进行了足额计提。三、光**行住房补贴的合法性。……综上所述,我行历史形成的9036万元住房补贴本身不存在不合法问题,问题是不应长期挂账,应尽快处理。四、光**行住房补贴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目前,在总行账上,总行员工住房帐户余额共计约9036万元,一直挂账,分行的住房补贴已基本清理完毕。……我们建议应按如下方法尽快办理:1、按照党委会纪要[2008]6号(附件十三)的要求,依据员工住房补贴台账明细,以余额为限逐户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直接向房地产商支付购房款,或以现金形式发放;2、如果发放现金,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尽量减少税付,可以均摊到每月发放或年末与奖金一并发放;3、退休员工应与在职员工一样全额发放;4、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其住房基金冲回大账。”

庭审中,原告另提交中华****政部2008年6月4日作出的《**政部关于中**银行尽快落实审计整改措施的通知》(财金函[2008]75号),被告2008年7月4日作出的《中**银行关于企业年金等问题整改的情况报告》(光银发[2008]153号),《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声明书》。其中,《**政部关于中**银行尽快落实审计整改措施的通知》(财金函[2008]75号)内容为:“中**银行:你行《中**银行关于对**计署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光银发[2008]77号收悉)。根据**计署有关审计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务处理原则和会计核算要求,尽快清理以前年度计提的住房基金,不得继续挂账。……。”《中**银行关于企业年金等问题整改的情况报告》(光银发[2008]153号)的内容为:“**政部:……二、关于以前年度计提住房基金挂账问题根据《**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199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精神,我行从1998年开始实行住房制度改革,银行给员工提供一定数额的住房按揭贷款,员工按市场价购买商品房,并以住房补贴作为还款来源。2004年,根据**察部《关于建议中**银行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函》(鉴函[2007]72号)文件,光**团制定《中**银行行级领导干部住房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决定‘享受住房政策的,可按董事会原定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达到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超过标准的予以退回’。为此,我行对以前年度计提的总行279名员工住房基金余额共9039.62万元进行挂账。我行建议将行级领导超过标准部分按**察部要求退回,其他员工住房补贴挂账部分报经董事会同意后,返还员工。此项整改措施将在2008年内董事会通过后执行。……。”《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声明书》的内容为:“……我们确认以下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事项:……本集团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应付住房补贴款项余额为人民币0.90亿元(2012年12月31日:人民币0.90亿元),本集团将在详细的分配细则经适当批准后将这些款项支付给员工。……。”

另查,原、被告均认可《关于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中**银行员工住房补贴分配暂行办法》中的“住房补贴”后改称为《中**银行员工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住房基金”;均认可原告1999年贷款购房,2000年11月20日还清贷款,1998年至2000年11月的住房补贴已用来偿还贷款;均认可原告应付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为885348.74元,该部分为原告效益工资。被告称住房补贴账户非个人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是在被告账册中建立住房补贴总体额账册,在该账册中记载各员工住房补贴数额。

再查,原告曾向北京市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返还效益工资85万元。2015年4月22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276-2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原告花费律师费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关于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光银发[1998]116号)、《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中**银行员工住房补贴分配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银行员工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房改办法的通知》(光银发[2000]409号)、《中**银行员工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银行总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光银发[2005]258号)、《中**银行总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以及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被告1998年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和《中**银行员工住房补贴分配暂行办法》,实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补贴逐年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进行员工住房商品化;2000年制定《中**银行员工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银行员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2000年10月修订)》,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深化员工住房制度改革;2005年制定《中**银行总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总行员工住房制度改革,取消员工住房贷款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根据被告上述制度及《关于光大方案的总体设计》、《光大银行住房补贴挂账问题的背景及处理建议》等相关文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效益工资,实为以上制度中的住房补贴,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被告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实施的住房制度改革在职工住房历史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现被告亦应当及时、妥善解决住房制度改革的遗留问题。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中国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律师费三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被告中国光**限公司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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