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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限公司与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限公司与被告苏*劳动争议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原告北京美**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464房间,但该地址并不真实存在,系虚拟注册,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48号楼5层502房间,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北京美时嘉织商**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48号楼5层502房间,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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