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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某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472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称:朱**与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所有权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朱**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立案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朱**起诉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违法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无效;依法支付朱**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为朱**办理村民医保、社保并补缴从1999年至今的医保、社保费用;支付朱**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朱**1998年至2010年间的年底村民分红。朱**所提诉讼请求涉及村民自治事项,故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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