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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零售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商标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5]第26983号关于第13868417号“THE

REALYOUISSEX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做出时间:2015年3月31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5年11月3日。

被告辩称

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为:第一,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3868417号“THEREALYOUISSEXY”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可译为“真的你是性感的”属于常用宣传用语,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第二,该标志英文部分“SEXY”可译为“色情的”,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第一,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二,诉争商标中的“sexy”不当然具有负面含义,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第三,诉争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充分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当予以获准注册;第四,大量含有“SEXY”、“性感”的商标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证明其可以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进行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13868417。

3.申请日期:2014年1月7日。

4.标识:THEREALYOUISSEXY

5.指定使用商品(第3类0301-0310):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护肤用化妆品;护发素;洗澡用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洁肤乳液;化妆品;清洁制剂;皮革用蜡;研磨制剂;香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

二、其他事实

《现代汉英词典》中载明,“Sexy“的含义为:1、性感的;引起性欲的;2、迷人的;吸引人的。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保障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诉争商标文字“THE

REALYOUISSEXY”中“SEXY”虽然为多义词,但可以翻译为“引起性欲的”。具体到诉争商标“THEREALYOUISSEXY”,该标志则可以被翻译为“真的你是引起性欲的”,具有消极、负面含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容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尽管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相关公众对一些英文词汇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会把诉争商标理解为“真的你是性感的”,并认为该标识没有负面含义,但原告不能证明这种理解具有普遍性。因此,被告认为诉争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关于类似广告语的标识是否因缺乏显著特征从而无法作为商标注册,北京**人民法院曾在在先生效判决作出过认定。该院在其作出的(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503号判决(简称第1503号案件)中认定,如果标志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认为其系作为商标在使用,则此类标志亦不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鉴于相关公众对于商标的表现形式具有通常的认知,即商标应由较为简单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组成,故如某一标志在形式上不具有商标所具有的通常的表现形式,则应认定该标志不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引领转向系统的道路LeadingTheWayInSteeringSolutions”,如果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其系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故即便该用语系由原告独创,其亦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不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由此可见,北京**人民法院已在先认定“引领转向系统的道路LeadingTheWayInSteeringSolutions”属容易被识别为广告语的标识,不具有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

与上述第1503号案件相比较,本案诉争商标“THEREALYOUISSEXY”亦非简单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该种表现形式使用在护肤用化妆品、护发素等商品上,亦不符合相关公众对于商标表现形式的通常认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这类商品上,相关公众亦通常会将其作为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而非商标加以认知,该标志同样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因此,本院对于本案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认定,应当与北京**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第1503号生效判决中的相关认定保持一致,即认定本案诉争商标不具有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被告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关于诉争商标已经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具有显著性的观点,本院认为,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诉争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能够当然获得核准注册的依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

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特许零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特许零售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特许零售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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