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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婧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婧及其辩护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于2015年11月15日15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某服装批发市场某座某层某号,秘密窃取摊主被害人田*的2双高跟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1000元,随后被告人吕**被查获。被盗赃物已被起获并扣押。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辩护人姜*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田*陈述、辨认笔录、物证照片、销货单、北京市**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xxxx号关于高跟鞋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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