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金舫**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国(株)SONTEC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金舫**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金舫**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营口金舫**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88元,减半收取20844元,由原告营口金舫**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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