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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迅**限公司、满文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迅**限公司、满文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证明李**与满文磊之间系雇佣关系,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郑州迅**限公司交付电脑入库单上签名认可,该入库单虽加盖了“郑州**限公司”的公章,但“郑州**限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李**辩称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一审时不到庭参加诉讼,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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