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原审第三人北京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6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同**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同**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同**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