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等与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东**民法院以(2013)东执字第00670号受理执行的潘**与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潘**以东**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潘**于2016年3月30日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撤回执行监督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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