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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夏建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间,被告人张*在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让他人伪造“人民代表报社”公章一枚,并使用上述伪造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协议书。民警于2014年12月26日将被告人张*抓获。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的供述、证人雷*的证言、协议书、文检鉴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夏*三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伪造本单位印章,未严重损害被害单位的荣誉,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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