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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闻声、冯**与王**、王**采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雷闻声、冯**因与王**、王**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雷闻声、冯**申请再审称:二审认为雷闻声、冯**与王**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的性质为采矿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合作协议书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发包承包,是王**假借合作协议书的形式倒买倒卖采矿权,甚至把无煤区作为开采区以合作之名借机牟利的不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王**、王**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合作开采协议》的性质问题。诉争相关煤矿的采矿权人一直是石嘴山**有限公司(下称国马公司),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均没有变更采矿权人的任何约定。雷闻声、冯**与王**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更是明确,双方系就“经营权转让”达成的协议,而《合作开采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亦不符合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特征,王**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转让费用,雷闻声、冯**自行开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审据此认定《合作开采协议》为采矿权承包合同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关于《合作开采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系雷闻声、冯**与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禁止采矿权承包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雷闻声、冯**认为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国**司与王**签订的《煤矿(采区)合作开采协议书》中约定,王**转让合作项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国**司同意,而王**、王**未提交转包前经国**司书面同意的证据,但此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雷闻声、冯**还主张王**、王**隐瞒煤炭储量稀少等事实,诱导其签订《合作开采协议》,构成欺诈,但此一节亦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原审认定《合作开采协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雷闻声、冯**要求返还2000万元转让款并赔偿1900万元开采投入损失的诉请。雷闻声、冯**的相关诉请是基于合同无效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提出的,而如前所述,原审认定案涉《合作开采协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原审基于合同有效的认定驳回雷闻声、冯**基于合同无效而提出的相关诉请亦无不当。

综上,雷闻声、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雷闻声、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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