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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于2016年1月15日22时许,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本区东三环北路三元桥南下坡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具有自首、赔偿对方事主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发生事故且负全责、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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