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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大连**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常*与被申诉人大连*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哈*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哈民四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2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018号民事抗诉书,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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