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26756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01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故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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