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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0日,原、被告共同出资加盟北京神墨教育机构,双方各投资35000元。2013年9月,原告由于种种原因决定退出,经协商,被告同意以28500元收购原告的股份,并承诺在2013年10月13日前给付,可到还款期后,原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无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起诉至法院,在立案诉前调解阶段,被告给付1万元,并承诺其余款于201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撤诉了。后被告并未给付。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18500元属实,现在手里没钱,只能按月给付,每月给5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如下:

证据一、转让合同。证明:被告收购原告50%股权,转让款是28500元。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二、电话录音。证明:在转让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钱款,原告多次催讨的事实。

被告称原告确实向我要过钱。电话录音中的不是我老公,是我朋友。

证据三、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在2013年11月4日已给付1万元,尚欠18500元。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出示证据。

综合分析原、被告质证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三份证据合法有效,被告对以上三份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以上三份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归纳分析原、被告诉辩主张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原告将神墨书画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被告,转让价格28500元。并约定被告于同年10月13日付清。2013年11月4日,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尚欠18500元。被告对以上事实均予认可。

综合以上事实与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1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欠款人民币18500元;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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