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徐*欠款纠纷一案,哈*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4239.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35.5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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