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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丁**、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丁*、曹杨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曹*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诉称:被告丁*、曹*夫妻关系。丁*、曹*家庭建房,给付*家房屋造成了挡光,双方经协商,丁*、曹*同意赔偿付*20000元。因丁*、曹*经营运输业需要资金,于是双方约定赔偿款暂不给付付*,该笔赔偿款由丁*、曹*按借款使用,并由丁*、曹*向付*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该款后经索要,丁*、曹*至今未付。现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丁*、曹*偿还付*欠款本金20000元;2.丁*、曹*给付付*利息8000元,按月息2份计算(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丁*、曹杨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反驳和抗辩证据。

原告付*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出示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2年4月20日被告丁*、曹*给原告付*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丁*、曹*欠付*2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证据二、被告丁*、曹杨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丁*、曹*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丁*、曹*出庭应诉,放弃了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经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和原告付*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丁*、曹*夫妻关系。丁*、曹*家庭建房,给原告付*家房屋造成了挡光,双方经协商,丁*、曹*同意赔偿付*20000元。因丁*、曹*经营运输业需要资金,于是双方约定赔偿款暂不给付付*,该笔赔偿款由丁*、曹*按借款使用,并由丁*、曹*于2012年4月20日向付*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丁*、曹*夫妻欠付*俩万元整,特写此条证明。利息:2%”。欠条中有欠款人丁*、曹*签字捺印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丁*、曹*家庭建房给原告付*造成挡光同意赔偿付*20000元,后双方又约定该赔偿款暂不给付付*而转为借款,并为付*出具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丁*、曹*欠付*欠款20000及利息8000元{20000元2%/月(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丁*、曹*拖欠欠款无理,故本院对付*要求丁*、曹*给付欠款20000及利息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曹*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玉臣欠款20000元;

二、被告丁*、曹*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玉臣利息8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付*已预交),由被告丁*、曹*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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