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任之跃**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任之跃*限公司、丰*(MakotoToyoda,日本国籍)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07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丰*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起一直有业务往来,至2006年11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款项计人民币220余万元。双方于2006年11月22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分期归还上述欠款,应于2007年9月28日前全部付清。案外人丰田诚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催讨,被告仅归还人民币10万元。原告因未获还款,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来料加工业务关系,自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0余万元。2006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付款担保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0余万元,因无能力一次性给付,经协商,被告承诺于2006年11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于2006年12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40万元,于2007年1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30万元,于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剩余100余万元,自2007年3月开始,于每月28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5万元,至2007年9月28日前全部付清。

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未还,致涉讼。

另查明:涉讼协议中约定丰田诚作为被告还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签名处有“MakotoToyoda”字样签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付款担保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款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结合书面证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2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任之跃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限公司人民币210万元。

如果被告上海任之跃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被告上海任之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限公司、被告上海任之跃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